[12] 在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一段题为“论简约”的片段中(D.2,14,5;7pr),乌尔比安将契约划分为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而万民法契约就属于后者。在乌尔比安看来,这类契约(买卖、合伙、委托、租赁)虽然不属于典型的有名契约,但仍可以发生效力,这句是所谓的无名契约。乌尔比安强调了阿里斯通提出的承认以“对待给付”为基础的协议的理论,就是说在存在原因的情况下,如果达成合意的双方有一方自动提出给付,则对于对方就产生了相应的债务。F.Gallo,‘Conventio’ e ‘synallagma’nel contratto,Ⅱ,Torino,1995,90.阿里斯通的理论为非典型的协议也提供保护,乌尔比安将其进一步发展,而与其同时代的另一些法学家,例如杰尔苏和尤利安则持怀疑态度。Le dottrine del contratto nella giurisprudenza romana,a cura di A.Burdese,Padova,2006.
[13] 按照权威的说法,受这些新的形式的启发,人们得出了“如果没有确定合同内容的完全自由,合意原则就不存在”这一结论,参见M.Talamanca,La tipicità dei contratti romanicit.,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