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中叶以后,国家政府或皇帝仍保有大量的土地。他们一般都采用和当时一般地主经营土地方法差不多的形式来经营、管理这些土地。
这就是新中国成立以前几千年来汉族历史上土地制度发展变化的大体轮廓。最初阶段,土地属于氏族公社公有;西周、春秋时期,土地属于周天子及各国诸侯和卿、大夫贵族阶级所私有;商鞅变法以后,土地可以买卖,土地私有制进一步确立,但历代国家政府或皇帝仍然保有大量土地。
(何兹全)
我国历史上的赋税制度
战国时的孟子曾说过夏、商、周三代的赋税制度是:“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据传统的解说,五十、七十和百亩一样,指的是亩数。“贡”,有一定的数量规定,无论五十亩每年的收成如何,都要交这一定的数给国家。“助”是助耕公田。七十亩的收成全归个人,但要抽出一部分时间去耕种国家的田,公田的收获全归国家。“彻”是将百亩的收获交纳出十分之一给国家。“贡”和“助”也大约是什一(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