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处不厌其烦地交代鸿胪寺的相关职能,是为了说明,汉唐式国家与郡县制以外地区的关系,与其说具有一国之内、君臣之间尊卑关系的属性,不如说更接近于处在同一个等级化国际体系中的两国之间非均衡的,或者说得更直率一点就是不完全平等的外交关系。在这个意义上,鸿胪寺所承担的那部分职能,应属外交关系范围。
羁縻体系在唐以后还在沿着土官、土司、土流并置、改土归流的历史轨迹不断演变。凡走到改土归流那一步的“蛮夷”,就以编户齐民的身份被最终纳入郡县体制,其所在地区因此也就转化为按州、县划分的国家版图一部分。然而并不是所有羁縻地区都会沿着这条道路,被覆盖到郡县制的管控范围之内的。凡停留在羁縻层面而未能向土司建制进一步演化者,就完全有可能随着东亚进入近代国际关系的过程而走上另一条道路,即从原先存在的与中央王朝之间的非均衡依属关系,也就是属国与天朝之间传统的朝贡关系,转化为原则上相互对等的真正外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