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普遍性的原则适用于许多其他例子,对此我前面的评述需作些改变。最简单的例子是,判断是关于事物的,当时的情形是说话者的态度本身明显是普遍的——就是说,它们被直接指向一类事物的所有成员,这类事物被一个事实的和非个别的属性所定义。例如,每个人都可能对打字机有这样的态度,所以当他说“这台打字机是台好打字机”,他会毫不迟疑地接受下述断言作为他的信诺:“这台打字机具有一种事实的非个别的属性P,而任何具有P的打字机都是好的打字机。”他以下述方式使他最初的判断普遍化:这种方式清楚地映射出他的态度的普遍性。
我的评述仍然接近于第5节中的评述,在那儿我说,一个人可能接受西季威克的原则,因为他是个高度的利他主义者,他具有这样的态度——自我利益不能阻挠他对普遍性的向往。打字机的例子与这个例子似乎没有可比较之处,但两者都表明了一种态度(普遍意义上的),一种准备得出一个普遍判断的态度,在这点上它们是相似的。
也许我应该考虑众多其他判断,但我只打算说说其中的两个,它们都是“绝对的群体例外”判断,都是绝对普遍性原则所反对的。
请看这个判断:弗尔哈文的市民应被免除征税,尽管他们没有任何事实的和个别的属性P,而具有属性P的人应被免除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