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开采中国的矿产资源应该说是一个有创意的大胆之举,但当清政府不许外资介入中国矿务开采方面的政策未改变的时候,山西商务局的借款草合同自然有违中国政府的规定。因此,当这一草合同签订之后尚未执行时,都察院左都御史徐树铭等人就上奏清廷,以“外人制胜之法,假铁路以侵地,假矿务以夺利”为由,反对山西商务局借款修路、开矿合同,并指责方孝杰、刘鹗等人劣迹素著,请求清廷将二人革职查办,以振纲纪。
徐树铭的指控虽然显得守旧,但毕竟符合清廷的既定政策,于是清廷在研究了徐的指控后,于1898年2月28日下令将方、刘二人革职,不准他们再介入山西省的商业事务。方孝杰、刘鹗的行为原本就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胡聘之交待他们的,因此如果他们真的触犯了清廷的法律,其责任也应该由胡聘之来承担,而不是由他们承担全部责任。3月7日,胡聘之应清廷的要求将山西省借款修路、开矿的全部情形报告清廷,并在这份报告中重申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当甲午战争后强邻环伺的情形下,如将铁路的修建、矿山的开采全部交给外国人,种种要挟,不如其意不止;中国与其迁延坐误,丧失时机,不如借款自己兴办铁路,开采矿产,使外国资本为我所用,外国资本获得其应得的利润,既可因此而泯列强觊觎中国的野心,也可使中国因此而摆脱贫穷落后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