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国民公会通过议案,停止路易十六的职权,废除王位,成立共和。紧接着开始了对国王叛国罪的审讯。
关于审判国王的辩论主要发生于吉伦特党人和雅各宾党人之间。在诸如国王应否受审、罪行的认定、拖延还是立即审判,双方都存在根本的对立。
十一月六日,吉伦特党人首先提出一个很不像样的国王罪状的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只是些人所共知而无关重要的罪状,另外就在王室与外国银行就某些商品买卖情况大作文章,以证明路易十六只犯有投机罪。而法制委员会任命的雅各宾派报告人对国王应否受审做了明确的说明。认为国王犯有严重罪行,驳斥了根据一七九一年宪法不能审判国王之说,他认为:国王自己违反宪法,即不能受该宪法之保障,况且国民大会开幕以后该宪法即告失效。国民大会后,路易十六已变成一个单纯公民,应如其他公民一样要受刑律处分,但是只有国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利审判国王。这位报告人最后建议议会应任命三位专员收集路易所犯罪行及证据并起草起诉书,向国民大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