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并不特别关心以上这两种居中的观点,而且也同意佩里教授对它们的诸多批评。然而,我首先主要感兴趣的是,那种我认为是正确的理论[36]以及佩里教授认为是正确的第四种(即类型4)理论。他将摩尔教授这段说明——即:“我的观点是,‘善’是一简单概念,如同‘黄色’是一简单概念一样;如同当没有任何人了解黄色为何时,你无法以任何方式去说明黄色是什么,同样,当没有任何人了解善为何时,你也无法说明善是什么”——看作第一种观点(理论A)的典型表述。此外,他把该观点看作最好“被理解为泛客观主义(pan-objectivism)观点的延伸,该观点结论性地认为,诸如颜色这类所谓‘次要性质’,与诸如形状这类所谓‘首要性质’一样都有着独立于精神的好名声,但是,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为何诸如善这类所谓‘第三级的’性质不能与以上两类性质处于同一层次”[37]。
也许在某些心灵中,次要性质是真实的观点与善是客观的观点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然而应该指出的是,这两种观点之间不存在任何必然的联系。在我自己的理论中,对感觉及其幻象的反思,迫使我认为不存在诸如客观颜色之类的东西,并使我不得不承认颜色感受只是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关于颜色的概念。然而,颜色的感受[38]是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我将对摩尔教授这一(不同性质之间的)比较稍作修正,然后才接受之。我可以这样说,善是一种只能由其自身来定义的性质,而不能是一种感受的性质,诸如我们所描述的那种“看见黄色”(seeing yellow)的感受性质。无论我们如何想象颜色的客观性,我都可以认为,我们感受的性质之不可定义性是无可置疑的。这样,接纳摩尔教授这一比较根本不会导致次要性质是客观的观点。此外,我也不认为善是“多余心理”;因为,尽管我不认为在本质上善是关于心灵的,但我认为在本质上善是一种关于心灵状态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