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风险投资的狂热刺激以及政府的大力推动,荷兰人将自己在金融创新中的聪明才智发挥得淋漓尽致。银行、证券交易所、国债市场、代理人、信用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等,说其是现代经济制度的奠基者也不为过。银行为证券交易所提供了结算上的便利,推动了资本上千倍地扩张。
1609年,阿姆斯特丹创办了能够提供高质量货币的贴现银行,只要交易双方都拥有该银行的账户,就可以直接转账,甚至取现,从而避免了货币转换及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而且,买卖双方只见金钱不见人,有票据就能付钱,因而取消了身份限制,大大方便了结算和资本运作。
由于荷兰的银行所提供的货币和票据兼具安全性与便利性,加上荷兰商人在世界市场的迅猛扩张,阿姆斯特丹很快成了欧洲储蓄和兑换的中心,并在之后近九十年的时间里一直处于领先地位。1640年以后,阿姆斯特丹成了世界贵金属贸易中心。1683年,阿姆斯特丹的银行建立了新的贷款制度,规定可以用金块或硬币作为抵押获取最长六个月的货币贷款。这一制度创新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繁荣的贵金属贸易使阿姆斯特丹的汇率能够保持稳定,反过来又巩固了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到了1660年前后,阿姆斯特丹无可争辩地成了多边支付体系中的核心角色,并且一直保持到1710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