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口才艺术魅力的自身因素只是一种潜在魅力产生的可能性,它的喷发还需要通过律师本人的努力,法庭论辩的现实性,往往可以决定魅力的产生程度。愈是社会所瞩目的诉讼,愈是对抗性强的论辩,就愈是为论辩喷发强烈的艺术魅力提供更广泛的机遇。现实中那种害怕出“大庭”的律师,肯定不可能成为一个充满魅力的法庭雄辩家。
(六)从技巧上升到艺术
律师口才是一种技巧,也更应该成为一门艺术,只有当口才技巧成为法庭论辩的丰富多彩的艺术手法,与办案的其他因素构成一个整体,才能产生极大魅力。因为具有独特的艺术品质和综合的艺术手段,才产生了不同于一般语言论述的魅力,而这种魅力又使之更加艺术化了。
律师口才所拥有的综合艺术,并不是各种因素简单的糅合,而是构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论辩现实与论辩的手段,成为不可分割的集合,魅力便首先来自于这种浑然一体的功效,而各类各式的艺术手段也不是孤立的排列关系,它们释放着各自的光彩,而又组合成一个综合性的律师口才艺术。这种组合是以雄辩艺术为基础,融合各门类艺术手段的艺术样式,形成一个新的艺术整体。由于这一艺术样式所包容的艺术手段本身就是各具光彩,而在其融合中,又随着论辩的需要和环境的变化,各要素也随之富于变幻。因此,口才艺术新的融合、新的变化和新的样式层出不穷,这也是律师口才艺术富于魅力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