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有的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某种形式的机构并对其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有的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有的以低收费或不收费的方式吸引客户;有的给客户业务人员一定的“好处”以招揽业务。方式多种多样,不一而足。
3.进行诉讼代理时,违背法律及约定义务
有的律师在接案以后,敷衍塞责,应付委托人,甚至收钱不服务;有的律师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4. 不能正确处理好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有的还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所有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律师维护正义使者的形象,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国家及社会的利益。
律师所从事的代理诉讼业务可能不完全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律师从业均基于委托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可以说律师业务活动的全部内容均是基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同时,当事人又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因此,律师的职业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于商业活动之中,律师执业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其深刻的民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