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标准》,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需要三项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需要解释的是,在做伤残等级鉴定之前一定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仅仅是对劳动者受伤性质的认定,即只确定是不是属于工伤,对于受伤的程度不做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前置程序。因此,工伤认定发生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前,只有确定受伤属于工伤之后,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而且,工伤认定有时间的限制,并且要尽快认定,而伤残等级鉴定没有时间要求,待伤势相对稳定时才进行鉴定。
1.鉴定程序
工伤伤残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未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不设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证(原件);确认工伤时的首诊证明(复印件);工伤导致其他疾病的诊断证明(工伤证上两个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休假证明(工伤证上两个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单位(个人)申请鉴定信息表;个人申报工伤(立案)还需提供单位信息:即单位地址、电话、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工伤提供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片、CT或核磁的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