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双方继续会谈,李鸿章问威妥玛何时提出具体条款时说:“中国办事光景,你也略知,论理八条,已觉过分,你今要添,我亦不能禁止,但必须中国所能答应及我力量所能办到之事,始可商酌。”威妥玛则称过几天即可提出具体条款,又威胁地声称:“但此番所要各条,滇案、优待、通商三事均当包括在内,中堂必须全然答应,此案即可算为完结,不必再说提京一层。若中堂说不能商办,或看得有可商办的有不可商办的,不妨逐条说明,毋庸再议。我即由电线奏报本国请旨定夺,中堂亦可奏明回津。”再次表现出不全部满足其要求便无商议余地的蛮横态度。
9月4日,威妥玛向李鸿章口述了他的全面要求,次日又将汉文书面条款送交李鸿章,条款中除原有的三方面内容外,又强行增加进入西藏等地“探访路程”的专条。有关滇案和优待公使的问题,双方稍经讨论便达成协议。而在“口界”免厘及增开口岸方面,则分歧太大。威妥玛原提出在各口岸“离口百里内外”之处划定免除洋货厘金的界限,李鸿章认为“查各省厘税多在通商口岸百货鳞集之处,若准定子口界,所失过多,断不可行”。而威妥玛所要求增开的口岸数量之多,“长江一带,竟欲一网打尽,用意极为贪狡”。李鸿章与之“反复争论”,“逐日会议”,至9月11日,始达成协议。13日,《烟台条约》正式签字。内容大体分为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