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习的发展如此快速,要想矫正是远水难救近火,收效甚低。罗马的古老宗教崇拜中,有一位特别的女神听取婚姻生活的怨言,并且加以调解使争吵的夫妇能和好如初,但是她的称呼叫维里普拉卡,意思是丈夫的抚慰者,非常明白地显示出,她期待哪一方会展现顺服和悔悟。监察官负责裁判市民所有的行为,第一个运用离婚特权的人提到他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动机,完全是听从监察官的指使。有位元老院议员没有听从他的朋友的建议,就休掉了身为处女的配偶,结果被除名赶出元老院。不论采取哪种行动想要拿回嫁妆,法务官作为主持正义的执法者,都要审查发生的原因和双方的情况,通常在可能范围之内有利于无罪和受害的一方。奥古斯都整合两种官员的权力,对于离婚过于浮滥采取抑制或惩责两种不同的方式。对于如此重要和审慎的行为,必须有7名罗马证人在场才产生合法的效力。只要丈夫让人感到愤怒而且有适当的证言证明他有错,他就得立即或是在6个月之内退还嫁妆,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可以拖延2年之久。不过如果他能指控妻子的不法行为,她的罪行或轻佻会受到惩罚,让她丧失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的嫁妆。
基督徒的君主最早指出个人的离婚是合理行为,从君士坦丁到查士丁尼,他们对这方面的规定,一直在帝国的习惯和教会的意愿之间徘徊不定。《御法新编》的编者急于改革《御法集》和《民法汇编》有关的条款和罚则。根据最严苛的法律规定,妻子必须供养赌棍、酒鬼或解放奴(花花公子),除非他犯下杀人、下毒或亵渎神圣的罪行,否则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要靠刽子手来解除。丈夫的神圣权利维持不变,能从通奸的羞辱中拯救自己的名声和家庭。基督教的重罪条目,不管是对男性还是女性,都会随着后续规定的变化而减少或增加。如果发生了像是不能人道、长期离家及宣誓修行这些重大阻碍,允许撤销双方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逾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会遭受很重的惩罚,妇女会被剥夺财产和饰物,甚至连束发针都要被没收;要是男子犯了重婚之罪,将新妇娶回家中,被遗弃的妻子基于报复,可以合法夺取这名新妇的财产,籍没有时用罚锾来抵付。要是被处以流放到岛屿或是关在修道院的刑罚,那么罚锾的金额有时会增加很多。受到伤害的一方会解除婚姻的束缚,但是这一类的罪犯不得再度结婚,可能有固定的年限或是终生受到禁止。查士丁尼的继承人屈从不幸臣民的祈求,恢复只要双方同意就能离婚的自由。法学家一致赞成,神学家的意见产生了分歧,基督的教诲带有暧昧不明的语意,立法者运用智慧,可以为他的需要找到合情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