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首先,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通知DSB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的审理,只要其对该案的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利益”。DSU并未在条文中对何谓“实质性利益”进行进一步界定,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引起太多的争议,专家组对“实质性利益”的理解相当宽泛。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尚无成员提出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而被拒绝的先例。[8]关于通知的方式、时间等问题,DSU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1994年理事会会议的一项安排(见WTO文件:C/COM/3),要想成为第三方,在设立专家组的DSB会议上,只需口头表示即可。会议主席会宣布专家组的成立,谁愿意作为第三方,就可以举牌示意。如果没有参加这次会议或在这次会议上还没有决定是否作为第三方,则可在会后10天内要求作为第三方。其次,作为第三方的权利:(1)第三方有权向专家组陈述其意见,并有权提交书面陈述,该书面陈述应当分发各争端当事方,并在专家组报告中有所体现;(2)第三方有权收到争端各方在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书面陈述;(3)如果第三方认为专家组正在审议的某项措施造成其根据任何协定项下的利益的抵消或减损,则其有权援用DSU项下的正常争端解决程序,一般情况下该争端会提交原专家组。另外,根据DSU附件3《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三方有权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为其召开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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