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
定文件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隐
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 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 予以警告, 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 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
申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伪
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
行为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
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 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 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