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乎理性的科学裁判方法
裁判方法,是指从成文法到司法判决的形成过程中,法官运用的一些保障司法裁判公正高效的规则、技巧、方法和理论。具体地说,裁判方法是在制定法与司法实践之间进行沟通的一个可以相互达至彼岸的通道,使制定法的意旨在纠纷解决中得到体现,使纷繁缭乱的社会关系得到调整。法官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需要使案件的处理结论具有当下的可接受性,法官有时需要使用制定法之外的裁判方法作为补充。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解决的就是法律文本僵化问题,及时应对社会现实出现的新的纠纷,此情境,法官运用法律解释、价值衡量等一系列裁判方法,发现适用法律的新方式,加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合理性。现实中法官经常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去翻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做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到保护的判断。”[1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裁判要点中“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裁判理由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的内部障碍,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公司虽然仍在盈利,没有出现亏损状态,但是股东投资的目的无法实现,法官此时进行综合分析,衡量了股东进行投资为获得收益的利益取向和状态与公司整体仍在盈利的现状之间的冲突,选择认定股东利益受到重大了损失,即是运用了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