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转引自〔美〕休伯特·德雷福斯:《计算机不能做什么——人工智能的极限》,宁春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第153~154页。
[38] 〔美〕T.温诺格拉德:《常规人工智能中的理性主义传统》,载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所自然辩证法研究室编:《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第319~327页。
[39] 〔英〕M.A.博登:《逃出中文屋》,载〔英〕玛格丽特·A.博登编著:《人工智能哲学》,刘西瑞、王汉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第121~143页。
[40] 〔美〕 P.J.海斯:《朴素物理宣言》,载〔英〕玛格丽特·A.博登编著:《人工智能哲学》,刘西瑞、王汉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第231~278页。
[41] 刘西瑞、王汉琦:《人工智能中的形式化问题》,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年第8期。
[42] 即使在现在,一些人仍然认为,大量的命题集合(一组以逻辑为基础的陈述)和一套推理的规则,本质上就足以表述常识性知识了。
[43] 参见吴彩强:《从表征到行动——意向性的自然主义进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