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荣誉照片与原告亦完全相同。
2. 裁判结果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 年9 月18 日作出(2017)苏8602 民初564号民事判决:被告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侵害原告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及构成虚假宣传的网页内容;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2 万元。
3.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模式的普及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依托电子平台或互联网宣传吸引优质资源和消费群体的重要性,而网站如同企业的电子名片,是企业向消费者传递服务信息及品质的高效途径,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地通过浏览网站来了解企业的业务特色、服务理念及信誉信息等。
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网站被竞争对手“抄袭”现象也层出不穷。网站抄袭行为会使权利人通过网站布局、文案所呈现的独特视觉感受淡化,误导消费者,损害网站运营企业的经济利益。但如何对网站进行法律保护,网站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扰。本案裁判认为,网站通过撰写源代码将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成多媒体并通过计算机输出设备进行展示,当网站版面的素材选取、表现形式及内容编排等达到一定独创性要求,网站整体可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网站设计者通过创作构思将多种元素信息进行整合与排列,以营造丰富的视觉体验,网站版面设计过程本身亦是一种劳动创造,其特异性体现在对多媒体信息的选择与编排。精心挑选的内容、素材经过编排整合形成的网站版面表现形式符合汇编作品的概念与特征。著作权是为了保护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做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的利益,当网站设计达到一定独创性要求,应当依著作权法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被告公司网站与原告网站高度近似的部分属于原告独创性的对内容的选择、整理与编排部分,故被告网站侵犯了原告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