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何谓直接限制(naked restraint)。直接限制是限制或影响当事方经济自由的行动。与附加限制相比,直接限制的当事方没有任何基础交易或共同生产活动,唯一目的就是对价格或其他竞争要素达成共识。直接限制不限于价格协议,经济组织可以随时达成限制各方经济自由的各种协议,比如划分市场区域或消费者群体、确定产品类别、控制产品相关信息等。
最难区别的类型是分销限制(restraint on distribution)。此类限制与商品采购和转售有关。乍一看,似乎所有限制都是附加的,仔细推敲会发现,它们不满足附加限制的条件,即除了单纯商品销售外,当事方之间缺乏直接限制的功能基础——共同行动。
(3)区分直接-附加限制的现实法律意义。没有一致的司法标准来具体衡量直接限制的合理性。衡量直接限制需要考虑供给、需求、长期经济和社会目标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特定时点的限制的可行性。在实践中,处理直接限制的唯一途径是实施综合经济规划,将这些限制纳入经济规制的总体框架(a general scheme of economic regulation)。为实现社会目标或者竞争中的社会利益,[8]这些竞争限制就是必要的,而且只能由政府监管部门发布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