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央与地方的官制改革及其挫折
一 中央官制改革与责任内阁制难产
立宪在中国是破天荒的事情。如何办理?上述“仿行宪政”谕旨提出“从官制入手”。这种以改革官制为预备立宪基础的思想是对日本明治维新的刻意仿效。出洋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端方在8月25日奏请改官制的奏折中认为:“日本之实施宪法在明治二十三年,而先于明治七年、明治十八年两次大改官制,论者谓其宪法之推行有效,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即求其可以为我法者,则莫如日本之仿效欧西,事事为我先导。盖各国国力人格自有不同,而日本则能取彼之长而弃其短,尽彼之利而去其弊。中国今日欲改革,其情势与日本当日正复相似,故于各国得一借镜之资,实不啻于日本得一前车之鉴,事半功倍,效验昭然。”
清末官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央官制改革与地方官制改革两个方面,大致是从中央到地方分两个步骤进行。官制改革表面上只是一些政治机构的重新调整,实际上是涉及到各种政治势力切身利益的一次政治权力的再分配。因此,在整个官制改革的过程中,各种矛盾斗争错综复杂,这直接制约了改革的进程和影响到改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