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多中心的治理结构,要求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形成上下互动,至少是双向度,甚至是多维度的管理过程,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公民的力量,在国家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甚至政府部门内部事务的管理上,借助多方力量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既有对事务的管理,也有对人和组织的管理,既有对眼前事务的管理,也有对长远事务的管理,特别之处在于用新眼光思考何种管理方式可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形成共同参与、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这也是适应市场化、民主化和全球化发展趋势必然要求。
治理型的国家,是后工业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时人们的价值追求日趋多元化,对国家治理的多样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代之所以兴起治理理论并要求国家转向治理型,显然是因为治理比统治、管制、管理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治理中的权力主体是多元的、广泛的,其手段也是多元的、相互的,强调沟通和协调。概括地说,治理与之前的类型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主体不同。治理的主体远远要超过统治、管制、管理的主体。统治、管制、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指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公共组织或公务人员,国家成为中心和关键所在;而作为治理的主体,国家权力组织并不是唯一的中心,其他的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和私营组织等都可以是权力的中心,都可以参与共同进行决策和管理,主体和权威出现了多元化。